7月3日,深圳市交委表示,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范深圳市汽车租赁市场,深圳市交委调研学习北京、上海、广州的管理经验后,组织起草了《深圳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规范分时租赁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对从事租赁业务的汽车进行了明确界定:“汽车租赁经营者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所有人与经营者名称一致;(二)在深圳市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类;”这里所指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并非个人,而是指“为用户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法人”,汽车租赁经营活动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但不为承租人配备驾驶员的经营活动。
分时租赁也一样,意见稿提出:“从事分时租赁业务的车辆必须为营运车辆,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租赁经营者自有车辆。在深圳市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类,且车辆所有人与租赁经营者名称相符;”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向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经营主体备案和车辆备案,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深圳市公安交通部门、深圳市场监管部门、深圳市金融办、深圳市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支行等部门建立联审机制,实现备案的一站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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